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0 日的犹豫期。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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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在交费期间内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 ① 已交纳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的105%; ② 身故之日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身故时所 处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年度数。 (2) 在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 ① 已交纳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的105%; ② 身故之日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
身故保险金
(1)在交费期间内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 ① 已交纳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的105%; ② 身故之日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身故时所 处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年度数。 (2) 在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 ① 已交纳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的105%; ② 身故之日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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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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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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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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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5%)或(约定保额×生效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年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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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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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5%)或约定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