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在中国境内,因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及以上医院接受治疗,从而发生属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免赔额100 元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给付境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境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在中国境外以及在由中国境内(外)前往中国境外(内)途中,因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从而发生属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免赔额100 元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给付境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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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若在中国境内,因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及以上医院接受治疗,从而发生属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免赔额100 元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给付境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境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若在中国境外以及在由中国境内(外)前往中国境外(内)途中,因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从而发生属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免赔额100 元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给付境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保险期间
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最长不超过1 年,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附加合同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继续有效:
(1) 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本附加合同中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3)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4) 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5)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6)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7)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8) 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9)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0)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11) 被保险人违反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驾驶或者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规定;
(12) 本附加合同中特别约定除外的国家或者地区;
(13)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感染艾滋、精神和行为障碍、妊娠流产分娩、非意外导致的整容手术、猝死、自杀、故意斗殴、谋杀、参加高危运动、违反安全乘坐规定、在约定地区以外发生的事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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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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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意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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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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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意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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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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