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后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条件的住院治疗,我们按被保险人每次在二级及以上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获得的保险金 = 实际住院天数 × 住院日额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条件的住院治疗,我们按被保险人每次在定点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获得的保险金 = 实际住院天数 × 住院日额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接受住院治疗的,若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的治疗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日后,我们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对于同一次住院治疗,给付天数最高以180 日为限;对于多次住院治疗,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1000 日为限。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住院给付天数满1000 日,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仍然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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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后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住院治疗,我们按每次在二级及以上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给付住院津贴 保险金,即: 每次住院获得的保险金 = 实际住院天数 × 住院日额 若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住院治疗,我们按被每次在定点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每次住院获得的保险金 = 实际住院天数 × 住院日额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且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有10 日的犹豫期。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附加合同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继续有效:
(1) 在中国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2) 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本附加合同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3)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4)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5) 不孕不育治疗、避孕、节育(含绝育)、子宫体腔内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或者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及乙类法定传染病(不含病毒性肝炎),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前述传染病定义以被保险人入院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准;
(7) 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8)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9)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0)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11) 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12)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3)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14)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5)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