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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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在保障期间内身故,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前(含交费期间届满日),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 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 (2) 您累计已交的合同及合同所附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若身故发生在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 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2) 您累计已交的合同及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在保险单上载明。 |
生存保险金 | 若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生存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 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120% (2) 您累计已交的合同及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120%。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自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后因意外伤害或者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在初次确诊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前,自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后因意外伤害或者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在初次确诊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前,自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后因意外伤害或者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承保年龄:0-50周岁
缴费方式:月交
保障期限:30年
交费年期:10年交、15年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