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置身于高速铁路列车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火车车厢起至走出火车车厢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依本合同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置身于高速铁路列车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火车车厢起至走出火车车厢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述伤残项目,我们根据该伤残项目对应的前述标准中列明的伤残等级按“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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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乘坐高速铁路遭受意外在180内导致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保险金扣除意外伤残保险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乘坐高速铁路,发生意外在180天内导致伤残,我们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述伤残项目,我们根据该伤残项目对应的前述标准中列明的伤残等级按“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最长不超过1年,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违反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驾驶或者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规定;
(5) 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外被伤害;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现金价值。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