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e生健康重大疾病保障计划
个人
投保范围
0岁(出生满30天且出院)至45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若经医院确诊为合同约定32大类疾病其中一种,我们按合同约定保险金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经医院确诊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合同约定的疾病,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身故时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2)至第(10)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9)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10)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但本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因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因上述第(1)项以及第(3)至第(7)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因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因上述第(3)至第(10)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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