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全能保B款两全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全面意外保障产品,不同交通意外事故提供不同保险金赔付,针对私家车、公共交通以及航空意外事故提供翻倍赔付,满期可返本。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非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见9.6)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及《泰康附加全能保B 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105%,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指的高残(见9.7),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高残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105%,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指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高残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我们仅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者非意外高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一般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 倍。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一般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 倍。
我们仅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者一般意外高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见9.8),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见9.9)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上述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上述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发生高残时未满 75 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0 倍;
(2)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发生高残时年满 75 周岁(含75 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5 倍。
我们仅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作为驾驶者驾驶私家车、公务车的,在私家车、公务车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上述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作为驾驶者驾驶私家车、公务车的,在私家车、公务车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上述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 上述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 倍。

(2) 上述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发生高残时未满75 周岁,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0 倍;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发生高残时年满75 周岁(含75 周岁),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5 倍。

我们仅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民航班机有效机票,自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民航班机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上述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民航班机有效机票,自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民航班机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上述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或者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发生高残时未满 75 周岁,航空意外身故或者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0 倍;
(2)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发生高残时年满 75 周岁(含75 周岁),航空意外身故或者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5 倍。
我们仅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者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特别注意事项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下的保险金不累加给付,仅按最高一项保险金的数额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非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合同生效起180 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已交纳的合同及《泰康附加全能保B 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保险费105%,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起180 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指的高残,我们给付非意外高残保险金,为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105%,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合同的保险金额,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合同所指的高残,我们向给付非意外高残保险金,为合同的保险金额,合同终止。
一般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保险金额为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 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高残,我们给付一般意外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保险金为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 倍。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180日内高残,我们给付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 若身故或者发生高残时未满 75 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的为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0 倍; (2) 若身故或者发生高残时年满 75 周岁(含75 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交通工具保险金的数额为合同的保险金额的5 倍。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作为驾驶者驾驶私家车、公务车的,在私家车、公务车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身故,我们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作为驾驶者驾驶私家车、公务车的,在私家车、公务车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发生高残,我们给付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 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合同生效起180 日内,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为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 倍。 (2) 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合同180 日后,若未满75 周岁,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保险金的数额为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0 倍;若年满75 周岁(含75 周岁),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残保险金的数额为合同的保险金额的5 倍。
航空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以乘客身份持民航班机有效机票,自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民航班机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以乘客身份持民航班机有效机票,自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民航班机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或者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 若未满 75 周岁,航空意外身故或者航空意外保险金的数额为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0 倍; (2) 若满 75 周岁(含75 周岁),航空意外身故或者航空意外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5 倍。
生存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和附加合同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 时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包含各项保险责任下的身故保险金及高残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8)至第(12)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及“航空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承担给付“非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9.10);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12),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9.13)的机动车(见9.14);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 被保险人醉酒(见9.15);

 

(9)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10)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见9.16),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1)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9.17)不在此限;

 

(12)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见9.18)、跳伞、攀岩(见9.19)、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见9.20)、摔跤、武术比赛(见9.21)、特技表演(见9.22)、赛马、赛车。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9.23)。

因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高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一般意外高残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及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无标题文档
保什么
保多少
非意外身故或高残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起180天内发生事故,领取已交保费的105%)

一般意外身故或高残
基本保额×2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高残
未满75周岁
基本保额×10
满75周岁
基本保额×5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高残
未满75周岁

基本保额×10

(保单生效起180天内发生事故,领取2倍基本保额)

满75周岁

基本保额×5

(保单生效起180天内发生事故,领取2倍基本保额)

航空意外身故或高残
未满75周岁
基本保额×10
满75周岁
基本保额×5
生存金
已交全部保费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2年内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泰康全能保B款两全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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