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详情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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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旅行中遭受意外在180内导致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保险金扣除意外伤残保险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发生伤残项目,我们根据该伤残我们按“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保险金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援助 | 在合同有效期内,持有效证件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我们通过授权的救援机构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援助热线电话服务、紧急门诊责任、紧急牙科门诊责任、安排就医并承担医疗费用、安排转院治疗及转运回国并承担相关费用、安排陪同儿童住院、安排子女回国、运送遗体、骨灰回国或安葬、证件遗失援助服务、法律援助服务。 |
案例一:出国旅行的年轻男女
案例二:出国探亲的幸福一家
案例三:因公出差的商务人士
1. 投保前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和投保须知,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以所签发保单为准。
2. 投保本保险计划必须经被保险人本人同意。
3. 本保险计划仅限如下地区投保:北京、浙江、江苏、上海、广东、四川、山东、天津、湖北、河南、 辽宁
、安徽、福建、湖南、云南、青岛、黑龙江、陕西、河北、重庆 、广西、江西、吉林、山西、 新疆、贵州、
内蒙古、甘肃、青海、宁夏、海南。
4. 2-70周岁且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计划,每位被保险人仅限投保一份本计划。
5. 投保本计划的被保险人须为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正式居住场所的人。网上
暂不受理外籍人士投保。外籍人士投保本计划,请先与我公司联系。
6. 被保险人投保时身体健康,并且此次出行不是以治疗为目的。
7. 投保人应据实填写投保信息,否则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8. 本保险计划生存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身故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9. 本保险计划生效时间可精确到小时,不得大于投保日60日,不得小于投保时间一小时后的整点。
例:2007年12月1日2:01--3:00投保,保单最早生效时间为2007年12月1日4:00。
10. 我公司对以下国家和地区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救援保险责任:
(1). 欧洲:波黑,塞尔维亚、黑山、阿尔巴尼亚。
(2). 亚洲:伊朗、阿富汗;印度尼西亚的亚齐、马鲁古、伊里安、加里曼丹省;塔吉克斯坦、黎巴嫩、伊拉克
、 柬埔寨、巴基斯坦、巴勒斯坦、以色列、东帝汶、斯里兰卡,Cocos Islands,英属印度洋领地;
(3). 非洲:尼日利亚、埃塞俄比亚、布隆迪、中非、塞拉利昂、卢旺达、阿尔及利亚、肯尼亚、叙利亚、刚果
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苏丹、利比亚、索马里、安哥拉、卢旺达、西撒哈拉、圣赫勒拿岛;
(4). 中美洲:海地
(5). 大洋洲:美洲萨摩亚群岛,Bouvet Island,圣诞岛,法属太平洋领地, Heard and McDonald Islands,基
里巴斯,马歇尔群岛, 麦克罗尼西亚,瑙鲁,尼乌亚岛,巴伯儿图阿普群岛,皮特肯群岛,所罗门群岛,南
治亚和南桑威治,托客劳群岛,汤加,图瓦卢,US Minor Outlying Islands,瓦努阿图,沃利斯和富纳群岛。
(6). 南极洲:南极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