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包括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两项责任,可选
部分包括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责任。您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加投可
选部分。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投保时约定并载于保险单上的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1)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
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依本合同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意
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
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见附件1)所述伤残项目,我们根据该伤残项目对应
的前述标准中列明的伤残等级按“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2)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
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
行伤残评定,并据此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
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
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以上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以上各项保
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可选部分
(1)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按基本部分约定我们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我们除按基
本部分的有关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外,再按基本部分有关约定给付的相应保险金×200%的数额向前述保险金
受益人给付相应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除民航班机以外的其它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按基本部分约定我们应承担
相应保险责任,我们除按基本部分的有关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外,再按基本部分有关约定给付的相应保险金
×100%的数额向前述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相应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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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在180内导致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保险金扣除意外伤残保险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因意外发生180天内导致伤残,我们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述伤残项目对应的标准伤残等级按“人身伤残成都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 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按基本部分约定我们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我们除按原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外,再按基本部分有关约定给付的相应保险金×200%的数额向前述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相应保险金。以乘客身份乘坐除民航班机以外的其它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按原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外,再按基本部分有关约定给付的相应保险金×100%的数额给付相应保险金。 |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本合同保
险期间届满,您若继续投保本保险,则新续保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新的保险期间,有效期为1年,自新续保合同
的生效日零时开始,至新续保合同的保险期间期满日24时止。每次续保,均依此类推。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6)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
统计分类(ICD-10)》为准);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8)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
、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0)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意外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给付现金价值;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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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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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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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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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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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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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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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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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民航机意外身故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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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部分相应保险金×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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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民航机以外其它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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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部分相应保险金×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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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私自使用药物、参加高风险运动、违法乱纪等行为、流产分娩、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0-55周岁投保泰康如意宝综合意外家庭保障计划,选择主险“泰康如意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5万元,附加险“泰康附加如意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9000元,保费合计300元,保险期间1年。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