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
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9.重大疾病定义”。
若主合同项下有借款或其他未还款项,则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必须先扣除主合同项下的各项欠款及
应付利息,然后给付。
| 保障项目 | 说明 |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利益
从保单生效日开始至60岁若小周罹患重疾即可获得30万元重疾保障。
如经二级以上医院初步诊断罹患恶性肿瘤、心脑系统重大疾病 ,经医生建议需进行二次诊断、住院或手术时
,客户可以向我们申请享受绿色通道服务。我们将安排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北京肿瘤医院、复旦大学
附属肿瘤医院等协议医院及专家为客户提供医疗服务。
保险利益
从保单生效日开始至50岁若李先生罹患重疾即可获得50万元重疾保障。
如经二级以上医院初步诊断罹患恶性肿瘤、心脑系统重大疾病 ,经医生建议需进行二次诊断、住院或手术时
,客户可以向我们申请享受绿色通道服务。我们将安排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北京肿瘤医院、复旦大学
附属肿瘤医院等协议医院及专家为客户提供医疗服务。
自电子保单发出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
相符, 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所交纳的保险费。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本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
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