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财富尊赢保险计划”包含主合同“泰康财富人生E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和附加合同“泰康附加财富赢家定期寿险(万能型)保险合同”。附加合同保单账户对主合同项下的红利和约定进入其中的生存类保险金每月计息。保单账户价值可申请部分领取。
主合同说明
1、保险责任
持续保险金
在约定的主合同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每一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主合同的保险费的2%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
如您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不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
? 特别保险金
在您每交满5年保险费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主合同的保险费的5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如您选择的交费期间小于5年,我们将不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1、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被保险人在每一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0%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0% 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按照合同条款,除另有指定外,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为合同的投保人本人。
?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为:
(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主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至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4倍扣除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后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3)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如果交费期间已届满且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3.6倍,该数额已包含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特别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需要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前30天内行使。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首个主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主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主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前述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主合同所指的高残,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符合主合同所指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首个主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最后一次主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主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发生主合同所指高残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主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负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主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时起中止。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中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 持续高残证明
投保人高残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有权每隔一段时间要求投保人提供持续高残的证明或者接受体检,其时间间隔取决于投保人高残的程度及我们有关规定。持续高残证明和体检必须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提供,所需费用由我们承担。如投保人不能提供前述证明或者未按我们的要求接受体检,我们有权中止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中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附加合同说明
1、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2) 投保人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与已从主合同转入本附加合同保单账户的生存类保险金之和,但须扣除您累计申请的部分领取的金额。
部分领取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但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
(2) 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不得低于500元,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
(3) 如果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您只能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4) 从第6保单年度起,您每次申请部分领取时,除满足上述规定以外,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还不得高于申请部分领取日保单账户价值金额扣除该申请部分领取日前5年您累计交纳的追加保险费的余额。
年金转换
自本附加合同第11个保单年度起,如果本附加合同有效,您可以向我们提出年金转换书面申请,将本附加合同的部分或全部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您申请时我们所提供的领取方式及标准转换为年金。我们将对年金转换申请进行审核,在审核同意后,我们将为您办理年金转换手续。
犹豫期退保
自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退保费用
您解除本附加合同或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我们将收取退保费用。退保费用为我们收到您解除本附加合同书面通知之日保单账户价值或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收取标准见下表:(表略)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若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为:(1) 如果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已交纳的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2) 如果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至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4倍扣除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后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3) 如果在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
特别保险金 | 交满5年保险费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按合同约定主合同的保险费的50%给付特别保险金。如选择的交费期间小于5年,我们将不给付特别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1、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在每一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0% 给付生存保险金。 2、自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在每一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0% 给付生存保险金。 |
持续保险金 | 在约定的合同交费期间内,在每一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合同约定的主合同的保险费的2%给付持续保险金。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 若发身意外事故180天内导致身故,身故后所有保费不需在交纳。 |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附加合同所指的高残,且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符合附加合同所指的高残,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为30岁男性,投保人为其投保泰康财富尊赢保险计划,保险费交费期间为10年,年交保险费100000元。
1、主险保险责任
持续保险金:
在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每一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都可以领取2000元的持续保险金,到交费期间结束,共可领取9次。
特别保险金:
在每交满5年保险费后的主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都可领取50000元特别保险金,共可领取2次。
生存保险金:
(1)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在每一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都可领取15590元生存保险金,共可领取29次;
(2)自年满60周岁后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被保险人在每一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都可领取31180元生存保险金,直至105岁。
主合同项下的生存类保险金会自动进入《泰康附加财富赢家定期寿险(万能型)》的保单账户。
身故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主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至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4倍扣除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后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3)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主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561240元,主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身故、高残豁免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在保单生效后1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将豁免投保人应交纳的主合同的保险费90万元。
如果投保人在保单生效后1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主合同所指的高残,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证明符合主合同所指的高残,我们将豁免投保人应交纳的主合同的保险费90万元。
2、附加险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2)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与已从主合同转入本附加合同保单账户的生存类保险金之和,但须扣除累计申请的部分领取的金额。
主合同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在主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主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主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其身故的,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主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其身故或者高残的,以及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不承担主合同约定的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或者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附加合同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主险--泰康财富人生E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持续金
|
年交保费×2% (保单交费期内,若生存,则每年领取一次) |
|
特别保险金
|
年交保费×50% (若交费期不低于5年,每交满5年保险费可领取一次) |
|
生存金
|
未满60周岁
|
保险金额×10% (保单生效起至59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已满60周岁
|
保险金额×20% (60周岁起每年领取一次;也可选择在60周岁时一次性领取3.6倍基本保额) |
|
身故
|
未满60周岁
|
已交保费
|
已满60周岁,未满79周岁
|
保险金额×4-60周岁后生存受益人应领取保险金
|
|
已满79周岁
|
0
|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
|
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
附加险--泰康附加财富赢家定期寿险(万能型)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单账户价值或(已交保费+已从主险转入的生存类保险金-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