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 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您累计所交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 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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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 合同生效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累计所交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2) 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 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