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投保时,您应当至少选择一项保险责任投保,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下列保险责任范围内,我们承担您所选择的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责任:
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及以上医院接受治疗,从而发生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100 元的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向意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大于100 元的免赔额,我们在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对累计医疗费用扣除一次100 元的免赔额;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小于100 元的免赔额,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我们在每次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均会扣除一次100 元的免赔额。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非本公司的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补偿,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数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非本公司的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补偿,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数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的120%为限。
本附加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是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期间因意外伤害经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被保险人每次在二级及以上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即: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获得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
我们在每一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天数以180 日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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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保险金 | 在中国境内旅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及以上医院接受治疗,从而发生属于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100 元的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给付意外医疗赔偿金。 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如果医疗费用大于100 元的免赔额,我们扣除一次100 元的免赔额给付保险金;如果小于100 元的免赔额,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发生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补偿,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数额最高以合同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若发生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 保险等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补偿,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数额最高以附加合同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的120%为限。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在中国境内旅行期间因意外伤害经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每次在二级及以上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合同约定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即:每次住院获得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我们给付天数以180 日为限。)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最长不超过1 年,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