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本附加合同自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白血病,我们按您已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仍然有效。
(2) 本附加合同自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白血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仍然有效。若主合同项下有借款或其他未还款项,则我们在给付疾病保险金时必须先扣除主合同项下的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然后给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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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1) 合同生效起180天内,经医院初次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白血病,我们按您已交的合同的保险费给付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 合同生效起180天后,经医院初次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白血病,我们按合同约定保险金给付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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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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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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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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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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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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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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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