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新生活少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停售)
少儿
投保范围
1-18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专属少儿投保的意外保障产品,若少儿遭受意外事故,提供意外医疗保险金,门急诊保险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接受治疗,从而发生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我们按下列规
定的保险金数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在在校日,按下列公式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医疗费用-在校日免赔额)×在校日给付比例 

(2)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在非在校日,按下列公式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医疗费用-非在校日免赔额)×非在校日给付比例 

其中,免赔额分为 50 元、100 元和 200 元三档,给付比例分为 80%、90%和 100%三档。在校日免赔额、非在校日免赔额、在校日给付比例和非在校日给付比例均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校日是指不包含法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寒暑假日、周六及周日的日子。对于在学校(或者幼儿园)就读的被保险人,依据其就读学校(或者幼儿园)的规定确定寒暑假日;对于非就读于学校(或者幼儿园)的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将1月15日至2月15日,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约定为寒暑假日。 非在校日是指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在校日以外的日子。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大于约定的免赔额时,我们在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对累计医疗费用扣除一次免赔额;
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小于约定的免赔额时,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我们在计算各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
每次均会扣除免赔额。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接受治疗,且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15日内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
费用及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90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15日
后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及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90 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附加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且各项医疗费用应与医师的医嘱和处方一致。不符合前述约定的
医疗费用以及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和部分自费医疗费用中属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医疗费用范围,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附加合同的
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接受治疗,从而发生属于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我们按下列规 定的保险金数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在在校日,按下列公式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医疗费用-在校日免赔额)×在校日给付比例 (2)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在非在校日,按下列公式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医疗费用-非在校日免赔额)×非在校日给付比例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接受治疗,且在合同终止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15日内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及合同终止日次日起90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在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同终止日次日起15日后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及合同终止日次日起90 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在香港、澳门、台湾或者中国境外的国家、地区接受治疗;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7)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10) 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1)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2)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最长不超过主合同的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周岁至 18周岁。 


谁能保
1-18周岁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猝死、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治疗、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行为障碍、未遵医嘱、参加高危运动、非意外导致的整容、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泰康附加新生活少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医疗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比例
免费获取 3份保险方案
今日已有214人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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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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