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 年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 年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的金额为: 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初次确诊日在主合同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之前,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数额与主合同项下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前的身故保险金数额相等。如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时我们已经支付主合同生存保险金,则须从重大疾病保险金中扣除我们已给付的主合同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初次确诊日在主合同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之后(含生存保险金给付日),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数额与主合同项下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后的身故保险金数额相等。
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初次确诊日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 年后,我们给付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合同项下的生存保险金之和不得超过主合同的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初次确诊日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 年后,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
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合同生效起1 年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您已交纳保险费数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合同生效1 年后患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但本附加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