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可以就以下 类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保险事故提供保障,您在投保时需从其中选择至少一类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A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期间(自被保险人持航班班机的有效票证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被保险人离开机场出口止),遭 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B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轮船期间(自被保险人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C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火车车厢起至走出火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D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地铁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地铁车厢起至走出地铁车厢止
),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E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轻轨列车(含磁悬浮列车)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轻轨列车车厢起至走出轻轨列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F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运营汽车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运营汽车车厢起至走出运营汽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G类: 被保险人驾驶或者乘坐非运营汽车过程中且被保险人置身于所驾驶或者乘坐的汽车内,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H类: 被保险人驾驶或者乘坐摩托车过程中且被保险人置身于所驾驶或者乘坐的摩托车上,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I类: 被保险人骑行(不含乘坐)自行车过程中且被保险人置身于所骑行的自行车上,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我们依您所选择的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事故类别及相应的保险金额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治疗,从而发生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数
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其中,免赔额分为 50 元、100 元和 200 元三档,给付比例分为 80%、90%和 100%三档。本附加合
同各类意外伤害事故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大于约定的免赔额时,我们在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对累计医疗费用扣除一次免赔额;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小于约定的免赔额时,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我们在计算各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每次均会扣除免赔额。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接受治疗,且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15日内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及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90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15 日后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及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90 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附加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且各项医疗费用应与医师的医嘱和处方一致。不符合前述约定的医疗费用以及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和部分自费医疗费用中属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医疗费用范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某一类意外伤害事故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以该类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某一类意外伤害事故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该类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金额,我们对该类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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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保险金 | 若乘坐交通工具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在医院治疗的,我们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保险金数额如下列公式: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 |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在香港、澳门、台湾或者中国境外的国家、地区接受治疗;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的交通工具;
(5) 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 被保险人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驾驶或者乘坐交通工具;
(7) 被保险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超载驾驶;
(8) 被保险人对交通工具进行人工直接供油;
(9) 被保险人未按照交通部门的相关规定擅自或者强行登上或者离开乘坐的交通工具;
(10)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1)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2)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治疗、精神和行为障碍、携带危险品乘坐交通工具、超载、对交通工具进行人工直接供油、未按规定擅自登上或离开交通工具、违反安全乘坐规定、自伤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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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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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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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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