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发生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本公司对发生在本附加
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医疗费用按累进制给付比例(见下表)向该被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 本公司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自负比例
本附加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且各项医疗费用应与医师的医嘱和处方一致。不符合前述约定的
医疗费用以及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和部分自费医疗费用中属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医疗费用范围,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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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保险金 | 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发生属于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我们对发生在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医疗费用按累进制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在香港、澳门、台湾或者中国境外的国家、地区接受治疗;
(2) 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3)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4)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
(5) 不孕不育治疗、避孕、节育(含绝育)、子宫体腔内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或者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及乙类法定传染病(不含病毒性肝炎),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前述传染病定义以被保险人入院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准;
(7) 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8)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9)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0)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11) 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12)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3)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14)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治疗、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妊娠怀孕流产、法定传染病、非意外导致的整容手术、故意斗殴、参加高危运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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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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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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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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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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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元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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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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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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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5000元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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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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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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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10000元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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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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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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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30000元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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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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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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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元以上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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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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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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