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接受合理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实际合理住院天数减去4天的免赔天数)和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住院日额津贴向该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计算公式为: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合理住院天数–4)×住院日额津贴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多次住院治疗的,如果累计的实际合理住院天数大于4天,本公司在计算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时对其累计的实际合理住院天数扣除一次4天的免赔天数;如果累计的实际合理住院天数小于约定的免赔天数,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多次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在每次计算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时均会扣除一次4天的免赔天数。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合理住院治疗,且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90日内的合理住院,本公司仍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90日后的住院,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见7.4)治疗,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高以90 日为限。本附加合同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180 日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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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接受合理住院治疗,我们将根据合理住院天数(实际合理住院天数减去4天的免赔天数)和合同名下的住院日额津贴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计算公式为: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合理住院天数–4)×住院日额津贴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接受治疗;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者被谋杀;
(5) 被保险人中暑、猝死、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8)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翼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蹦极;
(11) 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2)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3)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依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继续有效。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在中国大陆意外地区治疗、妊娠流产分娩、精神和行为障碍、未遵医嘱、医疗事故、参加高危运动、非意外导致的整容、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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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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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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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天数-4)×住院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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