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障区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境外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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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保险金 | 在境外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最长不超过主合同的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疾病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在其永久居住地所在的国家、地区,或者在保险单上未载明的国家、地区发生保险事故的;
(2)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3) 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4)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性病;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主动吸食毒品、在指定区域外疾病身故、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感染艾滋、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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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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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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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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