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同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至零。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若曾复效且最后复效日大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起满9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的分组,我们将按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若曾复效且最后复效日大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起满9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前两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的分组,我们按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若曾复效且最后复效日大于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起满9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前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的分组,我们按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定义。若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该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尚未终止),且该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的初次确诊日间隔小于90 日,我们仅按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单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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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合同生效起9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按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起9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合同定义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9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起满 9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患前两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9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前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本附加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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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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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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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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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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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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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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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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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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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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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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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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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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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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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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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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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包含健康保障有9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两年内自杀、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康女士30周岁,为自己投保泰康吉祥健康保险计划(分红型),该计划包含泰康附加吉祥成人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年交保费5400元,交费至60周岁,保障至65周岁,保险责任:住院津贴100元/天,重疾保障总额40万元=单组重疾保额10万元×4。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