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 天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并将向您无息退还您已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 天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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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险费 | 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起90 天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合同所定义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并将向您无息退还已交的合同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于我们收到首次 保险费起90 天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合同所定义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 |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被豁免合同”)的交费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本附加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