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内(若曾复效,则自最后复效之日起 1 年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按您已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内(若曾复效,则自最后复效之日起 1 年内),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您已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后(若曾复效,则自最后复效之日起 1 年后),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后(若曾复效,则自最后复效之日起 1 年后),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主合同项下有借款或其他未还款项,则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必须先扣除主合同项下的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然后给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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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合同生效起 1 年后身故,我们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合同生效起 1 年内身故,我们按已交的合同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合同生效起 1 年内经医院初次确诊患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按已交的合同的保险费给付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起 1 年后经医院初次确诊患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导致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的,但本附加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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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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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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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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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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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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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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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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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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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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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1年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