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后,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向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定义”。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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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合同生效起 90 天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已交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给付年年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在 90 天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自医院初次确诊起,我们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年年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本附加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两年内自杀、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