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中文热线电话: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需要帮助时,提供24 小时中文救援热线电话服务。
2.安排就医和承担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需要立即到医院进行治疗时,我们按照以下规定承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并由我们授权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至救援机构医生建议的医院进行治疗: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5 日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医院接受治疗,我们承担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到医院治疗之日起180 日内的发生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我们承担的医疗费用金额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50%为限。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者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接受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均按上述规定分别承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但累计承担治疗的医疗费用总额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50%为限。本附加合同所说“医疗费用”是指: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时,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五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国内医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医疗费用具体包括:
(1) 普通病房床位费,每次住院床位费计算以三十日为限;
(2) 手术费;
(3) 注射费;
(4) 药费(仅限于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或者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药品);
(5) 检查费;
(6) 处置费;
(7) 输血费、输氧费;
(8) 会诊费;
(9) 诊疗费、救护车费;
(10) 重症监护病房、烧伤病房床位费(每次住院此两类病床床位费计算合计以十日为限)。
3.转院治疗:
救援机构医生视被保险人病情需要,可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救援机构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转院费用由我们承担。
4.转运回原居住地:
被保险人就医后身体状况稳定时,救援机构医生确认后,如不能独自返回原居住地,救援机构可尽快安排适当空中或者地面交通送其回原居住地。转运时,我们将使用被保险人的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者船票。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者船票,则被保险人从旅行所在地返回原居住地的单程票款将由被保险人自付。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者船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我们承担回程适当返程交通工具的费用,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5%为限。
5.安排子女回原居住地: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其随行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时,我们可安排适当交通方式送其返回原居住地,且尽可能使用其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者船票。若未成年子女无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者船票,则自旅行所在地返回原居住地的交通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若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子女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者船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我们承担回程适当返程交通工具的费用,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5%为限。
6.后事安排: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幸身故,我们可安排适当空中或者地面交通送其一位直系亲属前往处理后事。我们承担往返交通费用和处理后事期间的普通住宿费用,交通费及住宿费用合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10%为限。
7.遗体或者骨灰运送回原居住地: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我们可安排适当空中或者地面交通运输将其遗体或者骨灰运送回原居住地。我们承担运输费用,但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5%为限。我们为履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所支付的费用与累计给付的医疗费用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的100%。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需要立即到医院进行治疗时,我们按照以下规定承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并由我们授权的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至救援机构医生建议的医院进行治疗: 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5 日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中国境内医院接受治疗,我们承担因该意外伤害到医院治疗之日起180 日内的发生属于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我们承担的医疗费用金额以合同保险金额的50%为限。 |
中文热线电话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需要帮助时,提供24 小时中文救援热线电话服务。 |
转院治疗 | 救援机构医生视病情需要,可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转运至救援机构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转院费用由我们承担。 |
转运回原居住地 | 就医后身体状况稳定时,救援机构医生确认后,如不能独自返回原居住地,救援机构可尽快安排适当空中或者地面交通送其回原居住地。转运时,我们将使用的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者船票。若无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者船票,则从旅行所在地返回原居住地的单程票款将由自付。若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者船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我们承担回程适当返程交通工具的费用,给付金额以合同保险金额的5%为限。 |
安排子女回原居住地 | 在中国境内旅行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其随行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时,我们可安排适当交通方式送其返回原居住地,且尽可能使用其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者船票。若未成年子女无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者船票,则自旅行所在地返回原居住地的交通费用自行承担。若的未成年子女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者船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我们承担回程适当返程交通工具的费用,给付金额以合同保险金额的5%为限。 |
后事安排 | 在中国境内旅行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幸身故,我们可安排适当空中或者地面交通送其一位直系亲属前往处理后事。我们承担往返交通费用和处理后事期间的普通住宿费用,交通费及住宿费用合计给付金额以合同保险金额的10%为限。 |
遗体或者骨灰运送回原居住地 | 在中国境内旅行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我们可安排适当空中或者地面交通运输将其遗体或者骨灰运送回原居住地。我们承担运输费用,但给付金额以合同保险金额的5%为限。我们为履行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所支付的费用与累计给付的医疗费用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的100%。 |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2 周岁至70 周岁。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或者救援费用的,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
(1) 被保险人在香港、澳门、台湾或者中国境外的国家、地区接受治疗;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7)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11) 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2)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3)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14) 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者康复治疗;
(15) 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16)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已患疾病的检查、治疗和康复;
(17) 保单生效日前被保险人已具有的,且已接受治疗,诊断,会诊或者服用处方药物疾病或者在保单生效日前经主治医生诊断需在本保险有效期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疾病;
(18) 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
职业活动时发生的事故;
(19) 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待被保险人返回原居住地进行的非紧急治疗请求。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在港澳台及境外接受治疗、流产、分娩、精神和行为障碍、感染艾滋病病毒、未遵医嘱、心理治疗、美容、参加高风险运动、一般性体格检查、已患疾病的检查、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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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热线电话 |
提供 24 小时中文救援热线电话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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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就医和承担医疗费用 |
保险金额×50% (发生意外5日内在境内接受治疗可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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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院治疗 |
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转院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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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运回原居住地 | 安排适当交通工具+承担交通费用 | |
安排子女回原居住地 | 安排适当交通工具+承担返程交通费用 | |
后事安排 | 往返交通费+住宿费 | |
遗体或者骨灰运送回原居住地 | 安排适当交通工具+承担运输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