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您在投保时可只投保基本责任,也可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同时加投可选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基本责任:
紧急救援责任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以下救援服务责任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1. 援助热线电话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需要救助时,提供24小时救援热线电话服务。
2.安排就医并承担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需要立即救治,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治疗发生的费用,具体如下:
(1)安排被保险人入住到距事发地最近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最合适的医院;
(2)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医院病房房费、餐费和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病人住院所需的全部治疗设施、治疗和服务费用。但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住院费用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连续住院治疗超过36小时;
(3)未满16岁儿童住院治疗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与其同行的一位家长陪同住院,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可安排该家长入住附近酒店,每晚费用不超过人民币600元,累计入住以5日为限。
3. 转院治疗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助时,我们通过救援机构,以在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为限,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
4.转运回国
在对被保险人的治疗措施结束后,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旅行时,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国境内,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有必要,将为被保险人安排医疗护送。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情况允许,救援机构将安排其回到北京、上海或广州三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地点。若被保险人未能指定有关地点,被保险人将被送至上述三个城市之一的国际机场,我们对被保险人该次紧急救援责任终止。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境内时需住院治疗,被保险人将被转送至北京、上海或广州三个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医院,若被保险人未能指定医院,被保险人将被送至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指定的医院,我们对被保险人该次紧急救援责任终止。
若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乘坐正常航班返回境内,救援机构将尽可能使用被保险人的原始回程机票。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被保险人从所在国返回境内的单程机票将由被保险人自付。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回程机票费用。
5. 安排子女回国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而其随行未成年(见7.6)子女无人照料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经济的交通方式送其回国,且尽可能使用其原始回程机票回国。若未成年子女无原始回程机票或原始回程机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则自所在国返回境内的交通费用自行承担。
6. 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和安葬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造成身故,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将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提供以下服务:
(1)遗体转送回国
安排用正常航班把被保险人的遗体从事发地运至境内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灵柩运送回国费用,包括支付灵柩费(不超过人民币6000元)。
(2)火葬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将支付火葬费使被保险人的遗体可以在事发地火葬,并支付骨灰盒运回中国境内的运送费用(正常航班)。火葬费用将以身故地普通丧葬标准为限。
(3)就地安葬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可以按照家属愿望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就地安葬。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将支付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000元的与就地安葬相关的费用。
7.行政援助事宜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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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门诊和牙科门诊保险责任 | 在中国境外旅行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急性病时,我们通过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根据其专业知识提供医疗咨询,在确认需要紧急门诊和紧急牙科门诊医疗救助时,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及其费用。 |
紧急救援责任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1年,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超过90日的,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对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境外停留承担本附加合同项下保险责任的期间不超过90日。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或者救援费用的,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流产、分娩,或因避孕引起的所有问题,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6)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7) 被保险人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的行为,及因未遵医嘱引起的任何后果;
(8)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您与我们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9)凡出入、身处、驾驶、服务、上落于任何航空装置或航空运输工具,但不包括由商业航空公司在规定的搭客航线上行驶的飞机;
(10)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发生意外事故时所产生的费用;
(11)搜寻和营救行动造成的费用;
(12)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或感染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病毒(HIV呈阳性);
(13)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康复治疗;
(14)牙齿治疗、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投保人与本公司有约定的除外;
(15)被保险人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购买残疾用具;
(16)被保险人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国家医疗机构认可有治疗价值的医疗或者护理手段以及产品而发生的费用;
(17)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
(18)发生在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和保险责任以外的保险事故;
(19)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化学污染或恐怖行为;
(2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1)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待被保险人返回境内进行的非紧急治疗请求;
(22)任何非紧急性住院或者已做住院安排,但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以等到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再进行的住院;
(23)未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转运和救护,紧急情况除外;
(24)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住院检查和治疗时间不足36小时的,本公司将不承担与此相关的任何急救、转运和治疗费用;
(25)保险单生效日前被保险人已具有的,且已接受治疗,诊断,会诊或服用处 方药物疾病或在保险单生效日前经主治医生诊断需在本保险有效期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疾病。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或者救援费用的,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约定的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2、在下列救助无法实施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欧洲:波黑地区,巴尔干地区。
亚洲:阿富汗,伊拉克,Cocos Islands,东帝汶,英属印度洋领地。
非洲:阿尔及利亚,卢旺达,索马里,西撒哈拉,圣赫勒拿岛。
大洋洲:美洲萨摩亚群岛,Bouvet Island,圣诞岛,法属太平洋领地,Heard and McDonald Islands,基里巴斯,马歇尔群岛,麦克罗尼西亚,瑙鲁,尼乌亚岛,巴伯儿图阿普群岛,皮特肯群岛,所罗门群岛,南乔治亚和南桑威治,托客劳群岛,汤加,图瓦卢,US Minor Outlying Islands,瓦努阿图,沃利斯和富纳群岛。
南极洲:南极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