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我们通过授权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援助热线电话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时,可通过拨打 24 小时中文救助热线电话向服务 救援机构请求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救援服务。救援电话号码于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紧急门诊责任
(1)被保险人因病情所需,经救援机构授权的医生(以下简称“授权医生”)确认并由救援机构安排紧急医疗门诊及必要的医疗检查和治疗的,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的门诊费、化验费、X 光费及药费)。但超声波、计算机断层扫描(CT)和核磁共振(MRI)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2)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每次保险事故的紧急门诊费用以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紧急门诊责任”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且每次保险事故的紧急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 400 元(含人民币 400 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3)被保险人经门诊诊断后需住院治疗的,我们按照本条款“安排就医并承担医疗费用”责任项下第(2)条的约定承担相关住院费用。
紧急牙科门诊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而直接造成的牙损伤,经授权医生确认并由救援机构安排牙科急诊的,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牙科急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每次保险事故的紧急牙科门诊费用以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紧急牙科门诊责任”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且每次保险事故的紧急牙科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 400 元(含人民币 400 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安排就医并承担医疗费用
(1)安排就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经授权医生确认需要紧急医疗援助的,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至距事发地最近或授权医生认为最合适的医院,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紧急医疗援助过程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在任何情形下,能以最快的速度将被保险人送到最近的医院的当地急救机构都是实施紧急救治的最佳选择,救援机构不能替代当地急救机构的角色和急救功能。经授权医生认可,当地急救机构运送被保险人到前述最近医院而发生的急救费用由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
(2)承担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经授权医生确认并由救援机构安排住院治疗,且因病情需要在该医院连续住院治疗超过 36 小时(含 36 小时)的,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被保险人因该住院治疗所发生的病房费、在该医院就餐的餐费及授权医生认为病人住院所需的治疗设施、治疗和服务费用;若被保险人在该医院
(2)转运回国
在对被保险人的治疗措施结束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旅行时,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国境内,授权医生若认为有必要,将为被保险人安排医疗护送。 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时,被保险人将被转送至北京、上海或广州三个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任一地点,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该次转运被保险人回国的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未能在前述三城市中指定某一地点,被保险人将被转送至位于北京、上海或广州三个城市之一的国际机场,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该次转运被保险人回国的责任终止。 若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后需住院治疗,被保险人将被转送至北京、上海或广州三个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医院,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该次转运被保险人回国的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未能在前述三个城市中指定医院,被保险人将被转送至授权医生指定的医院,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该次转运被保险人回国的责任终止。
若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国境内,救援机构将尽可能使用被保险人的原始回程机票。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被保险人自转运地返回中国境内的单程机票将由被保险人自付。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因援助而过期失效,则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被保险人本人自转运地返回中国境内的原始回程机票费用。 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被保险人转院治疗和转运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费用以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负责并承担紧急医疗转移(转院)和转运回国的费用”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在对被保险人的治疗措施结束后,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继续旅行且不必返回中国境内的,则救援机构将不安排被保险人转运回国。
安排陪同儿童住院
未满 12 周岁的被保险人发生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治疗时,救援机构可安排与其同行的一位监护人陪同住院。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可安排该监护人入住该医院附近的酒店,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该监护人入住该酒店而发生的住宿费用,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住宿费用与累计天数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安排子女回国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其随行未满 12 周岁的子女无人照料时,救援机构可安排经济的交通方式送该子女返回中国境内,且尽可能使用其原始回程机票。若未满 12 周岁的子女无原始回程机票或原始回程机票因援助而过期失效,则该子女自运送地返回中国境内的交通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运送遗体、骨灰回国或安葬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造成身故的,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在遵照运送地政府和承运人规定的前提下提供以下服务:
(1)运送遗体或骨灰回国
被保险人家属选择将被保险人遗体运送回中国境内的,救援机构安排使用正常航班或救援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交通工具将被保险人遗体运至中国境内,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因此发生的灵柩运送费用,该费用包括不超过人民币 6000 元的灵柩费。
被保险人家属选择将被保险人遗体在事发地进行火化的,救援机构安排用正常航班或救援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交通工具将使用骨灰盒盛装的被保险人骨灰运至中国境内,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火化费用及骨灰运送费用。火化费用将以火化地普通丧葬标准为准。 被保险人如为非中国国籍的,救援机构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家属的意愿,将被保险人的遗体或使用骨灰盒盛装的骨灰运至被保险人国籍所在地。 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运送遗体或骨灰回国的费用以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运送遗体或骨灰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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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热线电话 | 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时,可通过拨打 24 小时中文救助热线电话向服务 救援机构请求合同约定的救援服务。救援电话号码于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
紧急门诊责任 | 在中国境外旅行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以下救援服务责任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援助热线电话、安排就医并承担医疗费用、转院治疗、转运回国、安排子女回国、 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和安葬和行政援助事宜。 |
紧急牙科门诊责任 | 因遭受意外事故而直接造成的牙损伤,经授权医生确认并由救援机构安排牙科急诊的,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牙科急诊费用。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每次保险事故的紧急牙科门诊费用以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紧急牙科门诊责任”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且每次保险事故的紧急牙科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 400 元(含人民币 400 元)的部分由自行承担。 |
安排就医并承担医疗费用 | 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我们按合同约定安排就医并承担医疗费用。 |
遗体或者骨灰运送回原居住地 |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造成身故的,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在遵照运送地政府和承运人规定的前提下提供运送遗体或骨灰回国 服务。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 1 年,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电子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以北京时间为准。
投保范围
一、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正式居住场所,且年龄在 2 周岁(含)至 70 周岁(含)之间的自然人,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对于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但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
被保险人:
1.持有中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或拥有中国境内居留证或长期居住权,并在中国境内有固定居所;
2.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出国旅行的目的地为非被保险人国籍所在地。
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投保时,比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各项约定执行。
四、投保人必须在被保险人出境前投保本附加合同并获本公司承保,本公司承保以签发电子保险单为准。
一、在下列国家和地区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亚洲:阿富汗,伊拉克,伊朗,朝鲜,Cocos Islands,东帝汶,英属印度洋领地;
2.非洲:厄立特里亚(Eritrea),卢旺达,索马里,西撒哈拉,圣赫勒拿岛;
3.大洋洲:美洲萨摩亚群岛,Bouvet Island,圣诞岛,法属太平洋领地,Heard and McDonald Islands,基里巴斯,马歇尔群岛,麦克罗尼西亚,瑙鲁,尼乌亚岛,巴伯儿图阿普群岛,皮特肯群岛,所罗门群岛,南乔治亚和南桑威治,托客劳群岛,汤加,图瓦卢,US Minor Outlying Islands,瓦努阿图,沃利斯和富纳群岛
4.南极洲:南极洲。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或者救援费用的,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任何非紧急性的住院或治疗,或者已做住院安排或治疗,但授权医生认为可以等到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后再进行的住院或治疗;
2.未经授权医生同意的转运和救护;
3.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前被保险人已具有的且已接受治疗、诊断、会诊或服用处方药物的疾病,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前经医生诊断需在本保险有效期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疾病;
4.被保险人在拒绝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救护程序或不能遵守救援机构所决定的援助程序的情况下进行的住院、治疗、被转运或被救护;
5.被保险人失踪,或从事走私、非法贸易或非法运输行为;
6.化学污染或恐怖行为;
7.因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发生住院或治疗,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流产、分娩导致的住院或治疗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在主合同保险责任免除条款所列各项情形下发生的保险事故。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或者救援费用的,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约定的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三、对下列任一费用,我们不承担任何给付责任:
1.外国人在其国籍所在地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其户籍所在地发生的一切费用;
2.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发生意外事故所产生的费用;
3.搜寻和营救被保险人行动造成的费用;
4.被保险人一般性身体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康复治疗的费用;
5.被保险人牙齿治疗、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手术的费用;
6.被保险人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购买残疾用具的费用;
7.被保险人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住院地国家医疗机构认可有治疗价值的医疗或者护理手段以及产品而发生的费用;
8.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
9 无支付凭证及相关诊断证明的费用。
四、在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失,我们不承担任何给付责任:
1.在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转运到邻近国家的情况下,如果由于办理所需签证或者在取得该国家授权过程中出现延误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
2.本附加合同提供的服务在实施过程中非因本公司及救援机构原因而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或者在服务当中非因本公司及救援机构延误而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
3.由于本公司及救援机构无法控制的外在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无法履行救援责任或延误履行救援责任并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无法控制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