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含18 周岁生日当日)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后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前(不含18 周岁生日当日)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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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年满18 周岁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后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终止,我们向退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在年满18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终止,我们向退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 时止。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9.3)计算。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6)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8)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0)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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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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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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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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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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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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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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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私自使用药物、参加高风险运动、违法乱纪等行为、流产分娩、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