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基本意外伤害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满18周岁发生意外事故于180日内身故,提供高额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含18 周岁生日当日)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后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前(不含18 周岁生日当日)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年满18 周岁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后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终止,我们向退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在年满18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终止,我们向退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 时止。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9.3)计算。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6)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8)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0)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身故
未满18周岁
保单现金价值
已满18周岁
保险金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私自使用药物、参加高风险运动、违法乱纪等行为、流产分娩、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泰康附加基本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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