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天内身故,我们按已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的丧葬费用的数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丧葬保险金。丧葬保险金的最高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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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境内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三十天内身故,我们按已实际支出的丧葬费用的数额给付丧葬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最长不超过1 年,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6)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8)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参加高危运动、未遵医嘱、妊娠流产分娩、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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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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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旅行意外身故丧葬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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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丧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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