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
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定义”。
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在保险单上载明。 对于被豁免合同为万能保险合同或者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我们只豁免其期交保险费,不予豁免其追加保险费;若被豁免合同存在缓交保险费的,我们不予豁免
上述重大疾病确诊日前被豁免合同缓交的各期保险费,对于上述重大疾病确诊日后所豁免的各期保险费,我们按照被豁免合同关于保险费交纳的有关约定,按顺序依次补交被豁免合同缓交的各期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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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险费 | 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者于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 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 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被豁免合同”)的交费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但本附加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