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 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您已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 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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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合同生效之日起1 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已交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 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 时止。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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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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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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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1 年内非因意外伤害致身故,领取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