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康悦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提供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等40种重疾保障;自带投保人意外身故、意外高残豁免保费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照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05%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数额为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主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如果主合同或者本附加合同项下有借款或者其他未还款项,则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必须依主合同 的有关规定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扣除主合同项和本附加合同项下的所有欠款及应付利息。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本附加合同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后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残疾且由您和我们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前述残疾符合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高残定义,则自投保人高残后首个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最后一个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后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高残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如投保人残疾不再符合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高残定义,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承担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附加合同所指高残定义时起中止。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中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投保人持续高残证明

 

 

投保人高残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有权每隔一段时间要求投保人提供持续符合本附加合同高残定义的证明或者接受体检,其时间间隔取决于投保人高残的程度及我们有关规定。持续高残证明和体检必须由您和我们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提供,所需费用由我们承担。如投保人不能提供前述证明或者接受体检但体检证明投保人残疾不再符合本附加合同的高残定义的,我们有权中止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中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生效起18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已交纳的合同和主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05%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起18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180天内造成合同所指高残的,我们将豁免此后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180日后发生合同所指高残的,我们不承担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7)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但本附加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谁能保
0-6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大疾病
105%已交全部保费
保险金额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费
免交余期保费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费
免交余期保费

注:此产品包含健康保障有180天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泰康附加康悦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多少钱

30周岁的康女士为自己投保了《泰康康悦人生重大疾病保障计划》(该计划包含泰康附加康悦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20万元,年交保费5640元,交费20年,保险期间至80周岁。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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