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您已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但须扣除您累计申请的部分领取的金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5%,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10%,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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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已交的合同的保险费,但须扣除您累计申请的部分领取的金额,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人身故之日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5%,合同终止。 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人身故之日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10%,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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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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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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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未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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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累计申请的部分领取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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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已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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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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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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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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