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投保人在投保时可只投保基本责任,也可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同时加投可选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障区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在投保人选择且载明于保险单上的保险责任项目范围内,按以下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后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与意外残疾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与意外残疾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基本责任终止。
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境外突发急性病,并因该次急性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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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后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发生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保险金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 在境外突发急性病导致身故,我们按合同项下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1 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意外残疾或者急性病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在其永久居住地所在的国家、地区,或者在保险单上未载明的国家、地区发生保险事故的;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7)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滑水、滑雪、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10) 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1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见7.17)、性病;
(12)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及乙类法定传染病(不含病毒性肝炎),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前述传染病定义以被保险人入院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准;
(14) 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使用交通工具或者搭乘违法违规运营的交通工具;
(1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绑架、恐怖主义行为(见7.18);
(16)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保险事故发生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因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事故发生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依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继续有效。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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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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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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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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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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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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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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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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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病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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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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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在久居地以及未载明国家发生事故、未告知既往症、艾滋病、先天性疾病、传染性疾病、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