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以乘客身份,在乘坐保险单中载明的属于本合同保障范围内的交通工具(以下简称“交通工具”)时(自被保险人进入交通工具入口至抵达目的地走出交通工具出口期间,乘坐民航班机还包括被保险人持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入乘坐的民航班机的舱门期间,以及踏出民航班机舱门至机场出口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按载明于保险单上的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载明于保险单上的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我们按后次残疾项目的给付比例与前次残疾项目的给付比例的差值乘以后次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金额来确定后次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每次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已存在的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即我们只对每次保险事故导致的新增残疾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某一类交通工具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某一类交通工具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我们对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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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身故,我们按载明于保险单上的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载明于保险单上的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1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5) 被保险人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禁止携带的物品乘坐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对交通工具进行人工直接供油;
(7) 被保险人未按照交通部门的相关规定擅自或者强行登上或者离开乘坐的交通工具;
(8)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0)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未满期净保险费。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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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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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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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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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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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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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精神障碍、吸食毒品、携带违禁物品搭乘交通工具、违反交通部门相关规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