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自被保险人进入交通工具入口至抵达目的地走出交通工具出口期间,乘坐民航班机还包括被保险人持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入乘坐的民航班机的舱门期间,以及踏出民航班机舱门至机场出口期间)或以驾驶者身份驾驶私有汽车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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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依本合同向被保险人给付过意外残疾保险金, 则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此于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 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根据其残疾程度向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意外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残疾程度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 本合同所定义的残疾及残疾程度、残疾程度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以“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为准。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时,由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 残疾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 束,按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的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本合同保障范围内的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被保险人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驾驶或者乘坐交通工具;
(7)被保险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超载驾驶;
(8)被保险人对交通工具进行人工直接供油;
(9)被保险人未按照交通部门的相关规定擅自或者强行登上或者离开乘坐的交通工具;
(10)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精神和行为障碍、携带危险品驾乘交通工具、违反交规超载、对交通工具人工直接供油、强行登上或离开乘坐的交通工具、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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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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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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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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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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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已领取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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