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非意外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5%。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意外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下列两项之和:
1、按非意外伤害身故给付的保险金;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95%。该项给付最高以150万元为限;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时年龄达到或超过65周岁,则该项给付最高以5000元为限。
若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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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非意外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身故之日的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5%。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身故,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意外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下列两项之和:1、按非意外伤害身故给付的保险金;2、身故之日的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95%。该项给付最高以150万元为限;如果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时年龄达到或超过65周岁,则该项给付最高以5000元为限。 |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的保单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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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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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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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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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65周岁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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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之日起180天内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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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2 (以非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与150万的和为限) |
意外之日起180天后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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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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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65周岁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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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之日起180天内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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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2 (以非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与5000元的和为限) |
意外之日起180天后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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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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