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家倍保大学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个人、少儿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给付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1)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八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我们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九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我们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3)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我们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4)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一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我们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后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累计所交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后身故,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之日的合同的现金价值; (2)累计所交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生存保险金 (1)生存至年满十八周岁后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我们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向给付生存保险金; (2)生存至年满十九周岁后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我们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3)生存至年满二十周岁后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我们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4)生存至年满二十一周岁后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我们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且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之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 时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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