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累计已交纳本合同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 105%,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75 周岁(不含 75 周岁),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2)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 75 周岁,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50%。
意外高残保险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
(1) 若被保险人高残时未满 75 周岁(不含 75 周岁),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2) 若被保险人高残时年满 75 周岁,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50%。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或者作为驾驶者驾驶私家车、公务车的,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民航班机有效机票,自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民航班机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上述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75 周岁(不含 75 周岁),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10 倍;
(2)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 75 周岁,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5 倍。
交通意外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或者作为驾驶者驾驶私家车、公务车的,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民航班机有效机票,自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民航班机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上述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交通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
(1) 若被保险人高残时未满 75 周岁(不含 75 周岁),交通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10 倍;
(2) 若被保险人高残时年满 75 周岁,交通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5 倍。 我们按本保险条款约定给付的“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高残保险金”、“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及“交通意外高残保险金”不累加给付,仅按最高一项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本合同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 12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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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累计已交纳合同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 105%,合同终止。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若身故时未满 75 周岁(不含 75 周岁),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合同的保险金额; (2) 若身故时年满 75 周岁,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50%。 |
交通意外身故 保险金 | 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或者作为驾驶者驾驶私家车、公务车的,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民航班机有效机票,自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民航班机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若身故时未满 75 周岁(不含 75 周岁),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10 倍; (2) 若身故时年满 75 周岁,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5 倍。 |
交通意外高残保险金 | 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或者作为驾驶者驾驶私家车、公务车的,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以乘客身份持民航班机有效机票,自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民航班机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发生合同所指的高残,我们给付交通意外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交通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 (1) 若高残时未满 75 周岁(不含 75 周岁),交通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10 倍; (2) 若高残时年满 75 周岁,交通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5 倍。 我们按保险条款约定给付的“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高残保险金”、“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及“交通意外高残保险金”不累加给付,仅按最高一项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
意外高残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高残,我们给付意外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 (1) 若高残时未满 75 周岁(不含 75 周岁),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合同的保险金额; (2) 若高残时年满 75 周岁,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50%。 |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包含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高残保险金、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及交通意外高残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8)至第(12)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高残保险金、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及交通意外高残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承担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 被保险人醉酒;
(9)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10)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1)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不在此限;
(12)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高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高残保险金及交通意外高残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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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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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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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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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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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7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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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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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7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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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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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高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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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7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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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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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7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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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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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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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7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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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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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7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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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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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高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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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7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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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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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7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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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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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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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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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30周岁投保泰康万里无忧两全保险,年缴保费3650元,交费5年,保障拥有30年,基本保额10万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