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您已交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但须扣除您累计申请的部分领取的金额,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两项金额之和:
(1)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2)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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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于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已交的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须扣除您累计申请的部分领取的金额,合同终止。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两项金额之和: (1)身故之日的合同的保险金额; (2)身故之日的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如果您申请增加保险金额,并且在新增的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因为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增加的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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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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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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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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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保单账户价值 (合同生效180天内非因意外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