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范围分为下列两类,您可以为被保险人选择投保其中一类,也可同时投保两类:
一、被保险人作为驾驶者驾驶交通工具的;
二、被保险人作为搭乘者乘坐交通工具的。
被保险人所驾驶的或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种类由您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上。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的且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上的交通工具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以下所称交通工具均指您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上的交通工具)。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交通事故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交通事故导致同一器官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2)所列部位III 度烧伤,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2 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部位烧伤时,我们给付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部位烧伤,且烧伤面积不同时,以较大面积的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烧伤面积较大,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烧伤面积较大,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同一种类交通工具内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电子保险单载明的该种类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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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将按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依本附加合同向被保险人给付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烧伤保险金。 |
意外烧伤保险金 | 若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此于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所列部位III 度烧伤,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2 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部位烧伤时,我们给付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部位烧伤,且烧伤面积不同时,以较大面积的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烧伤面积较大,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烧伤面积较大,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同一种类交通工具内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电子保险单载明的该种类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因同一交通事故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因不同交通事故导致同一器官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1 年,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交通工具属违法违规运营(含但不限于超载);
(5)被保险人参加探险、特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6)被保险人违反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驾驶或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规定;
(7)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外被伤害或在交通工具内非因交通事故被伤害。
因上述情形(1)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自伤自杀、参加高风险活动、违反安全驾驶规定或安全乘坐规定、在交通工具外被伤害、或在交通工具内因非因交通事故被伤害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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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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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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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烧伤面积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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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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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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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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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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