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若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前(含交费期间届满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
(2) 若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生存保险金数额等于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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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若身故发生在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前,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 (2) 若身故发生在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
生存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给付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生存保险金数额等于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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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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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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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间届满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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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身故时保单年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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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间届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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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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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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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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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吸食毒品、两年内自杀、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康女士30周岁,为自己投保泰康乐康两全保险(分红型)和泰康附加乐康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保险期间至其70周岁,交费期间为10年,保险金额10万元,年交保费360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