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7.重大疾病定义”。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但本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现金价值。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