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电子保险单载明的门诊急诊次数范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疾病于指定医院的指定窗口挂号且在该医院的门诊部或者急诊部就诊,从而发生的属于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我们承担按前述医疗费用数额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责任,并与指定医院直接结算。指定医院不再向被保险人收取前述医疗费用。
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包括:
(1) 挂号费
(2) 医生费(诊疗费)以及治疗费医生费(诊疗费)是指由医生所实施的病情咨询和检查、各种器械或者仪器检查、诊断、治疗方案拟订等各项医疗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治疗费是指由医生或者护士对患者进行的除手术外的各种治疗项目而发生的治疗费用,具体以所就诊医院的费用项目划分为准;
(3) 药品费指由医生开具处方的药品费用;
(4) 检查费指由医生开具的为确诊疾病、伤害或者手术所必须的检验、化验以及检查费用;
(5) 精神和心理障碍治疗费指在指定医院的精神心理科室,为治疗精神和心理障碍接受由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医生或者心理学家实施的门诊医疗和咨询费用;
(6) 中医费用包括注册中医医生诊疗费用、由注册中医医生处方开具的中草药费用以及提供的必要治疗的费用;
(7) 紧急牙科治疗费指对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受损的且原未经过任何治疗的并完整无损的自身牙齿的紧急治疗和修复费用;
(8) 门诊手术费指在医院进行门诊手术所需的费用,包括手术费、手术材料费、麻醉费及手术后监护费;
(9) 留院观察费指被保险人遵循医嘱在病情未稳定时在门诊部或者急诊部接受医生观察和治疗的相关费用。
(10) 血液费
(11) 耗材费
(12) 护理费
我们累计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的次数以电子保险单载明的门诊急诊次数为限。当累积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次数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门诊急诊次数时,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保障分为三档,您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保障档次并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上。所选保障档次一经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超出本合同保险期间或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门诊急诊次数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或者疾病于指定医院的指定窗口挂号且在该医院的门诊部或者急诊部就诊,从而发生的属于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我们承担按前述医疗费用数额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责任,并与指定医院直接结算。 |
投保范围
您可以为有“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障”(如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及费用补偿型商业医疗保险等)的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合同,也可以为没有“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障”的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申请本合同。
无论被保险人是否拥有“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障”,投保本合同相同的保障档次适用相同的费率。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到指定医院的指定窗口挂号且在该医院的门诊部或者急诊部就诊并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合同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继续有效:
(1)未向我们书面告知的既往症、本合同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2)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及乙类法定传染病(不含病毒性肝炎),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前述传染病定义以被保险人接受门诊或者急诊治疗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准;
(5)疗养、康复治疗、美容、牙齿矫正、正畸手术、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眼科自费项目(如:眼镜、隐形眼镜、镜框等)、牙齿治疗、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整形手术;
(6)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7)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8)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9)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10)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