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由您在投保时选择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您在投保时可只投保基本责任,也可同时投保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基本责任:身故保故保险金
身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险金数额为我们收到领取身故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3.3条所列材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可选责任: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的每一个生存保险金约定领取申请日,如果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我们将根据与您约定的生存保险金领取金额或者领取单位数,按照生存保险金约定领取申请日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卖出投资单位,并于30日内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保单账户价值按我们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数额等额减少,如果保单账户价值减少至零,本合同终止。
(1)保单账户价值余额及投资单位数额均不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数额。
(2)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不低于您与我们约定的生存保险金领取金额;或者投资单位数额不低于您与我们约定的生存保险金领取单位数额。对于不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我们将停止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随时交纳追加保险费并向我们重新申请该项生存保险金可选责任。
若生存保险金约定领取申请日当日有未完成的交易,则该次生存保险金约定领取申请日顺延至该交易完成之日。
生存保险金约定领取申请日、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和领取数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其中,在本合同生效后的前3个保单年度,每个保单年度累计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数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生效之日账户价值的10%。您在每个保单年度内有5次申请变更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和领取数额的机会,但变更后的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和领取数额须符合我们的规定。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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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为我们收到领取身故保险金申请书及合同所列材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
生存保险金 | 在合同的每一个生存保险金约定领取申请日,如果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我们将根据与约定的生存保险金领取金额或者领取单位数,按照生存保险金约定领取申请日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卖出投资单位,并于30日内给付生存保险金,保单账户价值按我们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数额等额减少,如果保单账户价值减少至零,合同终止。 (1)保单账户价值余额及投资单位数额均不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数额。 (2)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不低于与我们约定的生存保险金领取金额;或者投资单位数额不低于与我们约定的生存保险金领取单位数额。 |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资产管理费及不超过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退还我们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以及其他收取的各项费用。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提交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我们收到领取身故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3.3条所列材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我们收到领取身故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所列材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