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5%。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身故之日的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5%。 |
满期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的数额为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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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 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