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e康终身防癌疾病保险(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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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癌症保险金给付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癌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两年)内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癌症,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的102%向癌症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癌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两年)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癌症,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癌症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癌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癌症之后身故,我们仅承担向癌症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癌症保险金的责任,而不再承担给付本合同所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如果癌症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癌症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给付。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1) 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的102%;


(2)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癌症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癌症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癌症,我们按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的102%给付癌症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1) 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的102%; (2)身故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6)至第(9)项情形之一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癌症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癌症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6)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时已确诊患有轻症癌症;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因上述第(2)项至第(8)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6)项至第(9)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癌症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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