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或者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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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在等待期后身故或者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 时止。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您若继续投保本保险,则新续保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新的保险期间,有效期为1 年,自新续保合同的生效日零时开始,至新续保合同的保险期间期满日24 时止。每次续保,均依此类推。
等待期
您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者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为等待期;本合同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为等待期;您为被保险人不间断连续投保本保险的续保合同无等待期。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您无息退还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