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停售)
团体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保障全面团体年金理财产品,主要提供离职、养老以及身故和全残保险金的赔付。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之日,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中已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自被保险人身故日次日起5 年内,对留存于本公司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中已归属于该被保险人的部分,本公司按本合同5.5、5.6 相关规定计算利息。自被保险人身故日次日起5 年后对留存于本公司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中已归属于该被保险人的部分,本公司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之日本公司公布的利率以单利计息。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发生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全残保险金之日,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中已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向该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注销其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发生全残,被保险人也可书面申请不领取全残保险金而是转为保留成员,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该被保险人可成为保留成员,同时该被保险人原个人账户注销。


对未转为保留成员的被保险人,自被保险人全残日次日起5年内,对留存于本公司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中已归属该被保险人的部分,本公司按本合同5.5、5.6 相关规定计算利息。自被保险人全残日次日起5年后对留存于本公司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中已归属于该被保险人的部分,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全残保险金之日本公司公布的利率以单利计息。


离职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从投保人处离职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申请领取离职保险金之日,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中已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向该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离职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离职,被保险人也可书面申请不领取离职保险金而是转为保留成员,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该被保险人可成为保留成员,同时该被保险人原个人账户注销。
对未转为保留成员的被保险人,自被保险人离职日次日起5年内,对留存于本公司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中已归属该被保险人的部分,本公司按本合同5.5、5.6相关规定计算利息。自被保险人离职日次日起5年后对留存于本公司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中已归属于该被保险人的部分,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申请领取离职保险金之日本公司公布的利率以单利计息。

 

养老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在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养老保险金之日,其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向该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自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次日起5年内,对留存于本公司的被保险人应领而未领的养老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相关规定计算利息。自本合同的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次日起5年后对留存于本公司的被保险人应领而未领的养老保险金,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养老保险金之日本公司公布的利率以单利计息。


上述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对应的被保险人年龄不得低于国家认可的合法退休年龄。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在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我们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之日,该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中已归属该部分,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注销个人账户,保险责任终止。
离职保险金 若在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从投保人处离职的,我们按申请领取离职保险金之日,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中已归属部分,一次性给付离职保险金,同时注销该个人账户,保险责任终止。
养老保险金 若生存至在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我们按申请领取养老保险金之日,其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同时注销该个人账户,保险责任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在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全残,我们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全残保险金之日,该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中已归属该部分,一次性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注销个人账户,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须知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其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须提供加盖投保人法人公章(如果投保人不是法人,则为投保人单位公章,下同)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本合同、投保人所交保险费的发票原件、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9.2)及加盖投保人法人公章的投保人授权书。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无标题文档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个人账户价值

(未领取养老金)

全残

个人账户价值

(未领取养老金)

离职金

个人账户价值

(未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
个人账户价值
不保哪些

本产品无免责部分内容,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

泰康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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