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交纳本合同项下保险费已达2年以上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向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交纳本合同项下保险费未超过2年的,本公司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已交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的余额向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其身故时终止。
养老年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类型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本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以下年金领取类型,投保时由投保人选择其中一种年金领取类型并于本合同中载明,年金领取类型确定后本公司不再受理变更。
(1)一次性领取年金
在年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年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定期确定年金
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确定领取期间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金额和年金领取方式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年金确定领取期间届满,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的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确定领取期间届满前身故,本公司向其指定的继承人继续给付剩余的年金,直至年金确定领取期间届满,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的责任终止。
(3)有保证领取期平准终身年金
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金额和年金领取方式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在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日仍然生存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金额和年金领取方式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届满前身故,本公司向其指定的继承人继续给付剩余的年金,直至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届满,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的责任终止。
(4)有保证领取期增额终身年金
从年金开始领取日起第二年及以后每年年金领取金额,均比上一年的年金领取金额增加首年年金领取金额的5%(例如,如首年的年金领取金额为1000元/年,则第二、三、四年的分别为1050元/年,1100元/年、1150元/年,依此类推)。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保证领取期内,本公司按前款约定确定被保险人的年金领取金额,并依约定的年金领取方式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在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日仍然生存的,本公司按前述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届满前身故,本公司向其指定的继承人继续给付剩余的年金,直至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届满,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的责任终止。
约定年金领取年龄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的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年金的年龄,该年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被保险人的法定退休年龄。
约定年金领取年龄所在保单年度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为年金开始领取日。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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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在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投保人为交纳合同项下保险费已达2年以上的,我们按身故之日名下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投保人为交纳合同项下保险费未超过2年的,我们按合同项下名下的已交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年金 | 若生存至年金开始领取日,我们根据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类型给付年金。我们为提供以下年金领取类型,投保时选择其中一种年金领取类型并于合同中载明,年金领取类型确定后我们不再受理变更。 |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其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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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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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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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保费未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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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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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保费已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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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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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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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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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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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确定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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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确定领取期间身故,继承人可继续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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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保证领取期平准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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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保证领取期间身故,继承人可继续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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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保证领取期增额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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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第二年起每年多领上年年金的5%,取期间身故,继承人可继续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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